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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方法

2024-03-05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建议》(湘政办发〔2015〕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方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建议》(湘政办发〔2015〕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已实施的残疾人有关补贴制度名称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更名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目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相同、相似,并长期实施的社会救助政策、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专项资助项目、残疾人民生保障工程等,都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统一调整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一)申请程序。两项补贴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湖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2.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3.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需提供)。

  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并已提交有关的资料的,无需再次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但需经民政、残联严格按程序要求做审核认定。

  1、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初审合乎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县级残联审核;初审不合乎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2、县级残联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合乎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将审核符合规则的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审核不合乎条件的,应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退回申请材料。

  3、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同级残联的审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审定合乎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审定不合乎条件的,应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退回申请材料。

  4、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不合乎条件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三)发放程序。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填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汇总表》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纸质文档,同时抄送同级残联,并及时通过财政惠农(民)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部门接口导入(录入)相关发放表格;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县级民政部门导入(录入)的发放表格委托相关代发金融机构通过财政惠农(民)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按月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市区民政局、残联可通过财政惠农(民)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部门接口实时查询、导出相关补贴发放明细数据。

  (四)异动程序。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公民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从认定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补贴:

  按照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对上述情形做复核,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按申报程序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对上述对象进行清理,并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起停止发放补贴,并完成异动情况的数据录入工作。

  1.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名单、发放额度等内容。

  2.县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立即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

  (一)2016年7月1日前申报两项补贴并获批准的,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2016年7月1日后申请两项补贴并获批准的,按递交申请当月计发。

  (二)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

  (一)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和乡镇(街道)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设立专柜保存管理。

  (二)省民政厅、省残联协同建立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民政部门、残联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平台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督导乡镇(街道)信息平台基础信息数据的录入。

  (三)省、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残联做好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的监管、实时监测、对比、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于每年5月底前将有关信息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并抄送同级残联。省民政厅每年年底前向省财政厅上报汇总情况。待全国信息网络站点平台建成后,各级各部门按要求做好相互连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