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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代理手记》的创作灵感来源于商标代理机构工作日常中近万次的商标检索、预申请提交经验,基于《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等文件,结合《民法典》、《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等法律条文形成的系列作品。从商标代理机构视角出发,行文采用平实和口语化的表达方式,旨在让读者尤其是相关领域的从业者能更深切的体会到当代法治的创新,同时也为日后的确权、维权探明方向、提供想法。

  自从商标局开通网上在线提交申请商标功能以来,慢慢的变多的人选择利用互联网办理商标申请。这对于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的利好消息,无需提交纸质资料至北京或代办窗口,也可以不委托代理机构径直提交。表面上看起来,既节约了时间,又节省了成本。然而,这对代理机构而言则是一次挑战,更有人坦言这将会是整个代理行业的一轮“大洗牌”。

  众所周知,代理机构自己是不能注册除第4506类似群以外的商标的,此前,业内通行的解决方法是通过注册一家新的关联公司负责商标品牌管理或知识产权代理事宜。然而,在部分司法实践当中,与商标代理机构有关联的公司、法人代表、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合伙人甚至是亲戚家属,都有一定的概率会被判定成“商标代理机构”,从而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制的情形。为何会有这样的条款存在呢?

  商标注册证书上限定的十年有效期为“专用权期限”,而并非“使用权”。也就是说,获得注册商标后享有十年在指定核定品类商品或服务上的独占权,他人没有经过授权不可以随意使用。如果被驳回的商标不享有专用权,那么还能否接着使用呢?

  众所周知,普通商标的名称中是不能带有县级以上地名的,业内通行的解决方法是通过当地的商协会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提交,相对于地理标志而言,普通商标的申请手续就方便得多了。那么,除了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地理标志申报以外,还有别的的“曲线”方式能补救吗?

  由于注册商标遵循的是“申请在先”的原则,这也导致恶意抢注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当事人要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提起异议才能做到更高效并且有效呢?

  一份关于的通知在业内引发了广泛关注。胳膊拧不过大腿,以卵击石只会咎由自取。毫无意义的谩骂非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给代理人自己惹来麻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为“撤三”制度。原本立法目的是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可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技术领域工作二十年的工程师,有望评选高级职称。执业二十年的律师,大多已是行业翘楚。即使是在别的行业工作了二十年,一般也在一些范围内享有了知名度。然而,工作满二十年的商标代理人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成就呢?

  什么是地理证明标志呢?它和常见的普通商标又有何异同呢?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由此可见,协会本身并不可以使用该商标,而协会内外的人要使用还必须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和条件后方可准许,这应该是地理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最特别之处。

  经常有客户会问到,申请商标的时候选择的行业范围一定要和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一模一样吗?其实并不用。商标局早在2016年就发出《通告》,不再审查申报的商标是否在其核准营业范围内。这其实也是为企业的跨界转型或多元化发展提供了便利。那么,怎样选择尼斯分类才能够既贴近企业经营实际,又能够容易通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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