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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综合报道】日常消费的人在网购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商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或者以消费者签收产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的理由让很多遇到产品质量上的问题的消费者有口难辩,甚至不得不吃个“哑巴亏”。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以上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能够直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没办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而实践中,有些商家经常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这样的做法合法吗?新规有规定。

  《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网上买东西,经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的人用优惠券或者积分换购,或者以较低价格换购,这些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因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又该怎么样处理呢?

  《规定》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实践中,存在商家客服等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买卖平台以外的方式来进行支付的情况,比如通过客服个人微信支付货款。当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后,商家又以未经过交易买卖平台支付为由主张其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买卖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来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买卖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今,网络直播卖货慢慢的变多,网络直播卖货产生纠纷,该怎么样做责任界定?对此,《规定》对网络直播卖货民事责任承担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规定》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规定》第12条对于直播间运营者责任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12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的人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实践中,有时候经营者会作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一旦产生纠纷,经营者又拒绝兑现承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郑学林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数字化的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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