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电动牙刷系列

  近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确定“”商标为著名商标,并一审判决全额支撑晨光公司诉讼恳求。

  近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依法审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诉被告倍加洁厂、周某鹏损害商标权纠纷案,确定“”商标为著名商标,并一审判决全额支撑晨光公司诉讼恳求。

  晨光公司系第4223910号“”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被核定运用在第16类中的笔、笔记本、文具等产品,并被广泛运用在晨光公司主营的各类文具产品上。

  晨光公司发现,周某鹏未经许可在某电商渠道上出售的儿童电动牙刷运用了“”标识,周某鹏还在交际渠道、电商渠道店肆页面中运用上述标识进行宣扬。倍加洁厂系电动牙刷的出产商,该厂出产的被诉侵权产品在多家网络渠道店肆亦有出售。

  晨光公司建议其“”商标应被确定为著名商标,倍加洁厂与周某鹏的行为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恳求法院判令倍加洁厂、周某鹏中止侵权;倍加洁厂补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95,000元,周某鹏就其间的15,000元承当连带职责;周某鹏就其独自施行的宣扬行为补偿经济损失5,000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晨光公司建议著名的商标“”被核定运用的产品类别为第16类的笔、文具等产品,而被诉侵权产品为儿童牙刷。两者产品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故有必要对该商标是否著名作出断定。

  涉案“”商标通过晨光公司继续宣扬和广泛运用,现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场名誉,应被确定为著名商标。将被诉侵权标识“”与晨光公司商标“”相比较,两者组成要素、组合方法简直相同,字母和文字的读音也相同,仅在衔接“M”“G”的方法上略有不同,这种纤细的改动带来的视觉效果不同并不大,故两商标构成近似。

  晨光公司商标首要用于笔等文具产品,少年儿童是首要的消费集体。被告产品系儿童牙刷,面向的消费集体也是少年儿童,故两者消费集体有重合。倍加洁厂将与晨光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用于儿童运用的牙刷产品,易形成相关大众的混杂,误以为系晨光公司商标产品或与晨光公司有相关联系的产品,其行为构成对晨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应当承当相应的侵权职责。依据晨光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倍加洁厂与周某鹏侵权成心、侵权继续时间、侵权规模等要素,法院遂作出全额支撑原告诉讼恳求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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