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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出台《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的意见

2024-02-15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和福建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提出,要做大做强做优“数字化的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四大经济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出台《霞浦县关于鼓励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的意见》文件,以便把鼓励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进一步发挥旅游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我县商务和旅游服务水平,推进“宜居”、“宜游”城市发展的策略,全方面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县建设。

  《霞浦县关于鼓励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的意见》执行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有效期三年。

  本意见共八条,从“投资规模、奖励措施、退出机制”等重要条款内容作相应规定。主要规范和加强我县五星级酒店工作专项奖励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条在我县投资建设且总投资额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间套数达到200个以上,按五星级酒店的标准组织建设,符合国家星级酒店评定机构所确定的五星级酒店硬件标准的酒店项目,可按本意见享受相关优惠措施。

  第二条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五星级酒店项目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出让,以市场评估价为挂牌起始价。

  第三条五星级酒店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普通工业企业同等,员工生活区用电、用水、用气按民用收费标准收取。

  第四条对建成后通过国家星级酒店评定机构评定的五星级酒店,间套数在200个(含)以上的,按每间套3万元给予奖励;间套数在300个(含)以上的,按每间套5万元给予奖励;间套数在400个(含)以上的,按每间套6万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县财政、旅游发展专项基金中支出。

  第五条五星级酒店项目必须在取得土地使用权12个月内开始主体工程建设,三年内建成营业,正式运营后两年内通过五星级酒店评定;如未按规定时间动工建设的,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第六条出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政策支持,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本优惠政策所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期间出让的酒店用地均适用本意见。